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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民情] 宿迁首次出台!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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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7-28 15:04: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宿迁

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

退休返聘工作人员

临时务工的学生……

对于这些群体来说

以往最担心的恐怕就是

发生工伤后的问题难以解决

今年8月1日起

这一难题在宿迁将“迎刃而解”——

《宿迁市补充工伤保险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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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部分灵活就业人员以及65周岁以上等无法参加工伤保险群体的安全在前期部分县区先行试点的基础上宿迁首次出台实施《宿迁市补充工伤保险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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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能享受补充工伤保险待遇?
一、一类人员经所在地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二、二类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五)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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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明确了哪些内容?
扩大保障对象。补充工伤保险办法适用于已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的用人单位职工(简称一类人员)和未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的人员(简称二类人员)。无法明确用工主体的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可通过行业协会等途径参加补充工伤保险。投保单位根据行业类别按照320元—950元/人/年(一类人员)或350元—1100元/人/年(二类人员)的标准进行缴费,并实行实名制投保。
确定保障情形。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明确被保险人享受补充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等六种情形,以及被保险人不享受补充工伤保险待遇的故意犯罪、醉酒等四种情形。
简化办理程序。精简待遇赔付申请材料,通过部门间数据信息共享,从16项申报材料精简至6项,减少申请人多部门跑腿负担。缩短待遇赔付办理时限,从工伤待遇赔付期限30天,减少至从受理待遇赔付到履行赔偿保险金最长仅需20日,确保被保险人尽快享受补充工伤保险待遇。
明确待遇赔付。规定一类人员依法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鉴定;二类人员由商业保险公司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开展鉴定,且复核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明确补充工伤保险待遇包含工伤医疗费、工伤住院补贴、一次性残疾补助金和一次性身故补助金,最高赔付标准分别达8万元、0.9万元、40万元、80万元。
建立调整机制。补充工伤保险业务由市级人社部门直接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每年对承办保险公司服务、运营等情况进行考评,考核结果作为政策调整主要依据。保险待遇及缴费标准按实施年度由保险公司根据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物价上涨情况及本保险项目运营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经市级人社部门研究同意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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