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入学对象
本办法认定的入学对象指小学、初中的起始年级学生,即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七年级新生。其中小学一年级新生指入学当年8月31日之前(含8月31日)年满6周岁的儿童。已取得小学学籍的学生不得在任何小学重新参加一年级新生入学报名;已取得初中学籍的学生不得在任何初中重新参加七年级新生入学报名。
二、入学依据
(一)施教区入学
1.适龄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施教区内有房产(用途为“住宅”),根据不动产权证进行施教区认定,不动产权证取得时间须在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当年6月30日前。商业用房(不动产权证标明是商住混用的除外)、办公用房、工业用房以及阁楼(有独立不动产权证的除外)、车库等小产权房不作为施教区房产入学认定依据。
2.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购买二手房作为入学依据的,必须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时间须在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当年6月30日前。
3.实行施教区房产学位年限制度。自2021年3月1日起,按施教区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小学阶段六年或初中阶段三年内,已用于施教区生源资格认定的房产,不再作为其他新生入学资格认定的条件(多子女入学除外)。
4.若适龄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新购居住房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提供经住建部门备案的正式购房合同、按揭合同(全款购买除外)、全额缴款发票及契税发票(以上材料取得时间须在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当年6月30日前),可按新购居住房所在地施教区入学。
5.若适龄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在城区无房产,适龄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籍均在施教区内且共同居住,可按施教区内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居住房(用途为“住宅”)进行认定。不动产权证取得时间须在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当年6月30日前;如未取得不动产权证,需提供经住建部门备案的正式购房合同、按揭合同(全款购买除外)、全额缴款发票及契税发票(以上材料取得时间须在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当年6月30日前)。
6.若适龄儿童少年父母离异,可根据法院判决书、法院调解书或民政部门确认的离婚协议书中直接抚养该适龄儿童少年一方的房产进行施教区认定。
7.若房产为多人共有,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占有该房产产权需达到50%以上(不含50%);若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有多套住房,则按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房屋产权比例由高到低顺序进行认定,但不得低于50%产权(不含50%)。
8.若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因拆迁变动居住地的,适龄儿童少年凭其法定监护人的拆迁安置协议、选房编号单、选房结算清单等到安置房(土地用途为“住宅”)所在地施教区入学。若拆迁时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安置且城区无房产的,自拆迁协议签订之日起两年内,适龄儿童少年凭其法定监护人的拆迁协议及无房证明,可按原拆迁房屋(土地用途为“住宅”)所在地施教区入学。
9.若适龄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所购房产因开发商原因,导致其无法提供完整购房手续等遗留问题小区,由县住建部门进行核实认定,如适龄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是该房产的原始购房者,履行公示等必要程序后,提供购房者名册及相关证明材料,经规定程序严格核实后由县教育局安排入学。
(二)统筹入学
1.若适龄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在城区无房产,但具有我县城区(沭城、梦溪及南湖街道)户籍,且户籍迁入时间为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当年6月30日前,其法定监护人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规定程序严格核实后由县教育局统筹安排到有空余学位的公办学校就读。
2.外来务工(非沭阳县户籍)随迁人员子女申请就读我县公办学校,其法定监护人应在我县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且有效居住证明、务工证明及在我县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均满6个月以上(时间计算至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当年6月30日止),经规定程序严格核实后由县教育局统筹安排到有空余学位的公办学校就读。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县教育局。
沭阳县教育局
2023年2月7日